拆遷房屋不通知租賃方合法嗎
基於現實生活的種種原因的考量,比如地理位置、商貿因素、人文情懷、子女上學、房屋權證手續複雜等,很多人選擇租住一套房屋而不是重新購買一套房屋。在租住房屋的過程中,有些人簽訂了長期租賃協議,並在租賃協議中達成相關約定,已經構成了事實上的房屋所有權人,這種情況下,如果房屋被納入徵收範圍,徵收單位有權僅通知一聲名義上的房屋所有權人,便強行拆除房屋,那麼,租賃方有權得到相應賠償嗎?徵收單位的做法又是否合法呢?
以案説法:
2010年12月,李某與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濱河路小區物業管理處簽訂《協議書》,約定由李某一次性繳納房租30000元租住6間簡易平房,租賃期限直至因城市規劃需要拆遷為止,涉及到的拆遷補助費中地面以上的建築物拆遷費歸李某所有。2015年12月,當地區人民政府對案涉房屋周邊改造項目實施徵收。2018年8月,當地區城鄉建設局組織人員對李某居住的6間平房進行了強制拆除。李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確認當地區城鄉建設局強拆其房屋的行為違法。
當地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區城鄉建設局在未對李某使用的房屋進行產權確認,未與使用人協商,亦未作出是否給予拆遷補償的情況下,直接實施強制拆除案涉房屋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判決確認區城鄉建設局實施案涉強制拆除的行政行為程序違法。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因此,當房屋涉及徵收時,房屋徵收部門有義務針對徵收範圍內的房屋權屬展開調查,並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通知所有涉案房屋利害關係人,而不能僅僅通知房屋所有權人即直接拆除,這樣顯然是不合法的,也違背了合理徵收、合理補償的原則。
在徵收過程中,當地百姓面對徵收很多都是糊里糊塗的,不清楚徵收部門公示了哪些文件、不清楚徵收是基於什麼項目,更不清楚自己的權屬登記程序以及相應的補償標準,在這種情況下,建議找尋專業的拆遷律師進行政府信息公開程序調查,對項目的具體信息進行調查,幫助瞭解自己到底有哪些權益,徵收是否存在不合理、不完善的法律程序,從而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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