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證到期不給換髮,造成企業環保關停,還能拿補償嗎?
隨着國家對環境問題的重視之後,近幾年全國各地都在進行環保專項整治,不管企業來源,背景如何,只要沒有環評手續一刀切進行關停且補償很低或者説不予補償,這令企業主很是“糟心”。
原來同意建企業,發放排污證,現在不給證了,直接讓停產,該咋辦?
河北某地一家生物公司,該企業證件齊全,正常生產經營,2016年排放污染許可證到期,由於政府規劃發生變化,該企業處於市區生活引用水地下水源二級保護區範圍內。
自該企業驗收以來,均正常辦理了排污證。現在排污證到期向政府進行申請,政府卻不給書面答覆也沒有口頭答覆,置之不理,隨後就向該企業下發了停產通知書。這種逼遷套路,讓企業主十分頭疼。
那麼遇到政府環保理由不給辦理排污證以及企業關停,該怎麼維護自己的利益?我們一步一步來分析。
第一,何為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證,是指排污單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查發放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一定數量污染物的憑證。
我國現行的排污許可證制度包括申請、審核、頒發、中止、吊銷、監督管理和罰則等方面的規定。
第二,排污許可證續期的問題。
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 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也就是説排污單位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依法向相關部門申請,行政機關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期。
第三,當出現排污許可證過期面臨被處罰或被關停時,我們應該怎麼應對?
我們辦案實務中,環保類關停中處罰方大多數都是拿排污許可證存在違法點來説事兒。如該企業,起初在該地塊開始合法的生產經營時,該地塊沒有被劃入禁養區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但後期該地塊被劃入了環保區域,這就涉及此類區域可能是禁止存在排污類建設的。
當時該企業排污許可證正好到期,想要續期,但當地政府明確對其説我們不會給你辦理續期,而等到期限過了,對方就以違法排污及環保區域為由下發責令關停的處罰決定,當然不會談給企業補償的問題。
第四,在面臨環保關停時企業主需注意哪些?
1、行政處罰的前提條件必須是企業確實存在違法行為。即行政機關必須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企業主必須確信自己享有知曉事實理由並陳述申辯的權利。
2、行政機關若認為企業存有違法行為,在作出處罰決定前要依法向社會公開信息,為公眾所知曉。這是行政處罰的公開原則客觀要求之所在。行政處罰公開的目的是讓公眾監督,保證行政處罰的公正性。若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未向社會公開執法則公眾也無法監督。
因此,對行政處罰進行監督檢查,對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存在違法或者顯示公正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相對人依法有權申請撤銷、變更或者糾正。
3、對行政機關在沒有經過對企業前期任何的認定違法行為的存在的情況下,對企業實施關停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比如,你的企業行政許可證超期,作為行政相對人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續證,行政機關不給辦理續證。並以企業許可證超期、不符合法定生產經營條件為由關停的,並且相關部門下發《關停決定》的,對關停通知不服的,我們有權申請複議或者訴訟。另外,給企業造成損失的,要依據《行政許可法》相關法律規定,給予賠償。
總之,面臨環保關停,企業主不要慌,要心中堅信自己擁有質疑和救濟的權利。諮詢專業的律師,與律師一起爭取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將損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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