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政府有權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嗎?
案情簡介
某高速公路項目在某縣境內路段涉及房屋徵收人達82户。2020年7月,為了及時完成房屋徵收任務,保障項目按期推進,當地鎮政府分別對莫某等17户被徵收人作出《房屋補償決定書》。莫某等17户對補償決定書不服,以鄉鎮政府無權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房屋補償決定書》。
當地縣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主動與該鎮政府主要領導聯繫,釋明鄉鎮政府無權作出房屋補償決定,建議該鎮政府自行撤銷補償決定。2020年9月,該鎮政府自行撤銷補償決定,莫某等17户人自願撤回起訴。
律師分析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徵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准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發佈徵收土地公告,公佈徵收範圍、徵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對個別未達成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徵地補償安置決定,並依法組織實施。”根據上述法條及相關法律規定,當被徵收人因為拆遷補償價格或者安置方式無法與徵收單位達成合意的,如果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針對不合理的徵收安置補償方案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訴訟的,只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權在履行相關程序後,向被徵收人下發徵地補償安置決定。因此,鄉鎮政府無權下發房屋補償決定,行政主體不適格,可撤銷該補償決定書。
晏清律師提示您:當您收到房屋補償決定的時候,千萬不要心慌,應當及時找尋專業的拆遷律師進行諮詢,更不可採用暴力阻攔、自身傷害的方式企圖阻止徵收單位的徵收行為,否則只會給徵收單位以故意傷害等理由關押被徵收人,最終的結果也往往不能讓被徵收人得到合理的拆遷補償,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在有效的維權時限內,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序,方能合法合理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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