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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補償協議是具體行政行為嗎?

徵收補償協議是具體行政行為嗎?

一、徵收補償協議是具體行政行為嗎?

徵收補償協議是具體行政行為,徵地補償協議是行政機關為履行徵收職責而簽訂的協議,屬於行政的協議。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個人是被徵收人的,對土地徵收補償協議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利益。

首先,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因此行政行為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

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

3、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營業執照拆遷補償包括:房屋拆遷補償、營業損失補償、設備搬遷補償、設備損壞補償等補償。法律法規對於認定標準也沒有統一規定,導致各個地方有不同的標準。主要有以下標準:

一是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為標準,只要登記為營業用房,按照營業用房來補償。

二是有合法經營手續為標準,只要存在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就按照營業用房來補償。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週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二、違章建築有營業執照的是否可以賠償

工商執照的違章建築房拆遷不能得到賠償。

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此,在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對拆除違章建築不予補償。

法律意義上的違章建築可作兩種理解:

一是狹義上的違章建築,即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築物。

二是廣義上的違章建築,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所建造的建築物,這也就是通常所説的違法建築的概念。

三、拆遷賠償怎麼算的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等於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加上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等於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加上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減去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徵收補償協議是具體行政行為嗎,這個問題在上述文章當中已經給出了明確的解答。在徵收土地的情況之下,那麼對於被徵收土地的人來進行相關的補償,所以應當跟土地的使用權人簽訂拆遷安置補償的協議書。針對上述文章中的問題,如果您還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和律師進行在線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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