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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徵收補償協議的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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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徵收補償協議的撤銷
有哪些可以撤銷徵收補償決定的情形

1、補償價低於市場價


法律對於補償價格是有規定的。根據《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法律對被拆遷人的保障是周到的,它要保證被拆遷人之後的居住條件至少不會下降。


2、補償依據違法


徵收補償決定並不是從天而降的空中樓閣,它應是建立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經過深思熟慮推敲而成的。前期,為了確定被徵收人的補償標準,要進行實地測量、調研,還要進行評估等工作。徵收補償決定正是基於這些依據而制定的。那麼,只要這些依據中的任何一項出現了問題,這個徵收補償決定就是不符合事實並且違法法律的,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