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公司強拆我的房,行政機關要擔責!
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徵收拆遷本應有房屋中徵收部門實施,但是徵收部門出於各種目的委託拆遷公司實施強拆行為,而後房屋徵收部門以拆遷公司誤拆的名義推卸行政責任。
房屋徵收部門的此種行為不僅違反了法律所規定的徵收拆遷程序,更嚴重侵犯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此時,作為弱勢羣體的被拆遷人還如何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下面我們通過一個案件為大家解答這個疑問。
案件詳情
四川省攀枝花市馬先生在該市擁有房屋一套,2016年8月,因城市發展需要馬先生的房屋被納入徵收拆遷範圍。遂即,房屋徵收部門與拆遷公司簽訂房屋的拆除委託協議,明確規定了該拆遷公司負責此次徵收範圍內的房屋拆遷工作。
2017年1月,馬先生在與該市房屋徵收部門商議拆遷補償安置事宜未果時,拆遷公司派人將馬先生的房屋強拆。隨後馬先生尋求到專業拆遷律師幫助,並在律師的指導下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維權過程
在專業拆遷律師的指導和幫助下,馬先生以房屋徵收部門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房屋徵收部門強拆其房屋的行為違法。而房屋徵收部門辯稱馬先生的房屋為拆遷公司誤拆,因此拆遷公司的強拆行為應當由拆遷公司承擔,而且該案實屬民事糾紛,與房屋徵收部門無關。
以案説法
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由此可見,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房屋的徵收與補償工作,而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所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具體實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此外,該法第五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依據該條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具體實施房屋徵收工作。
同時,依照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五款之規定,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由此可知,馬先生房屋雖為拆遷公司所拆,但拆遷公司拆除房屋行為的權力來源於房屋徵收部門委託。因此本案屬於行政訴訟且房屋徵收部門是本案適格被告。
律師點評
在房屋徵收拆遷中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同時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由此可見,國家制定了完備的法律規範來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對於在拆遷中權益受到侵害的被拆遷人,我們一定要及時尋求專業拆遷律師的幫助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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