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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糾紛協議書怎麼寫?

拆遷糾紛協議書怎麼寫?

一、拆遷糾紛協議書怎麼寫?

1、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積、標準和地點;

3、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5、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停產停業損失費發放標準和支付方式;

6、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的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二、拆遷糾紛處理的幾種方法有哪些?

1、協商解決

協商解決是在拆遷糾紛中比較常見的一種解決方式,很多被徵收人在遭遇糾紛的前期,都會選擇與徵收方進行協商處理。這種解決方式的好處即是一旦達成協議,被徵收人可以很快獲得補償。

2、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安置補償方案關乎被徵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被徵收人對方案中的細節問題必須錙銖必較。在遇到此類糾紛時,被徵收人可以依據上述規定,提出行政複議申請,通過行政複議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而且,行政複議的救濟更為全面、效率更高,能夠讓被徵收人更高效便捷的解決問題。

3、行政訴訟

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房屋拆遷規定是怎樣的?

關於房屋拆遷糾紛的行政訴訟,是拆遷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拆遷當事人和其他拆遷參與人蔘加下審理和解決拆遷糾紛案件的活動以及在這些活動中所產生的法律關係的總和。拆遷行政訴訟的上述定義包含了以下幾個要件:

第一,拆遷行政訴訟的原告是拆遷人或被拆遷人以及與拆遷活動有利害關係的其他人員或組織,被告則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拆遷管理部門,這也是人們通常所説的行政訴訟的主體特定性。

第二,拆遷行政訴訟的客體是拆遷管理機關的針對拆遷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拆遷行政訴訟是拆遷當事人或參與人認為拆遷管理機關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引起。這裏的關鍵是認為而非確實存在侵權。是否存在侵權是訴訟中解決的問題,起訴時只要原告主觀上認為就行了。

第四,拆遷行政訴訟不同於拆遷糾紛的行政裁決之處在於“司法性”,是一種司法活動,必須是在國家審判機關的主導下進行的活動。

拆遷糾紛協議書怎麼寫,這個問題在上述文章當中已經給出了非常明確的解答,拆遷糾紛發生之後,雙方可以協商來解決,雙方如果達成一致的意見,那麼就應當將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的內容,在協議書當中予以明確的。如果對於該問題還有其他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為您提供專業法律知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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