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協議書怎麼寫?
和解協議書分為4部分:
1、寫明和解各方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及身份證號碼,職業,户籍地,住址,聯繫方式。
2、寫明需要和解的事情的詳細經過。
3、雙方達成的調解條件,分條詳列(包括條件的內容,執行的方式、時間,調解協議的生效條件及時間)
4、和解各方簽字並按手印,見證人簽字按手印。
二、合同糾紛保存證據怎麼操作?
舉證責任決定的是當事人要保存證據的重點範圍,證據種類決定當事人保存證據的形式。證據保存的目的在於使有利自已的事實處於可以證明的狀態,不致於事實是有利於已的但是卻無法證明,造成吃啞巴虧的實際後果。合同糾紛證據保存的具體要求如下:
1、對《合同書》及有關協議,以及當事人約定納入合同內容的有關資料完整保存。這些書證直接證明了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以及合同的具體內容。
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向對方履行了合同的證據要保存。交付貨物的要有收據,交款的要有發票或其它收款賃證。
3、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向對方發送的告知、通知、提出的異議。但有可能,均應予以完整保留。尤其對於產品質量異議與解除合同的通知務必以書面形式作出或由其簽收、或郵寄、或以電話方式作出,同時進行電話錄音。
4、合同糾紛的證據有以下幾類:
(1)書證,是指用文字記載人的思想或行為以及用符號、圖表等表達一定的思想,其內容能夠證明事件真實情況的物品。
(2)物證,是指凡能夠以自己的外形、質量、規格、特徵等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和痕跡。
(3)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所記錄的內容或者反映的圖像以及電子計算儲存的數據和材料,作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這是將現代科學技術應用到糾紛中來的一種新證據。
(4)證人,是指了解案件情況並受人民法院傳喚出庭作證的人。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能夠證明案件情況的陳述,稱為證人證言。證人證言一般應由證人到庭用口頭陳述,但證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到庭,也可提供書面證言。
(5)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實情況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
(6)鑑定結論,是指鑑定人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根據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對人民法院所指定的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經過分析、鑑別後所作的結論。
(7)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現場和物品等進行勘驗、檢查所作的記錄。
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民事合同之後,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難免會發生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之間可以選擇通過協商的方式來處理,協商的方式是最快捷、最經濟的方式,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主要的糾紛事項協商達成一致之後,需要書寫一份和解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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