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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的徵用土地賠償標準是什麼

安徽的徵用土地賠償標準是什麼

安徽的徵用土地賠償標準

為規範徵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全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有關規定,現將《安徽省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和《安徽省徵地統一年產值及補償標準》(以下簡稱新徵地補償標準)予以公佈,並就有關事項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行政區域內徵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均按新徵地補償標準執行。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標準,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特殊地類提高徵地補償標準。

二、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土地,參照農(林、牧、漁)場所在鄉(鎮、街道)的區域(區片)徵地補償標準執行,農(林、牧、漁)場周邊有多個區域(區片)的,按周邊區域(區片)的最高標準執行。

安徽的徵用土地賠償標準是什麼 第2張

三、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新舊徵地補償標準的銜接過渡工作,加強政策宣傳解釋,妥善解決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新徵地補償標準順利實施。對於新徵地補償標準施行前已依法獲得徵地批准的,市、縣人民政府已制定並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補償標準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未制定或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且未實施徵地的,原批准補償標準低於新徵地補償標準的,按新徵地補償標準執行,原批准補償標準高於新徵地補償標準的,按原批准補償標準執行。

安徽的徵用土地賠償標準是什麼 第3張

四、各市、縣徵地補償標準,由人民政府統一制訂,並根據國家規定和各地經濟發展狀況,每兩年調整一次。各市人民政府應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實際情況,制訂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補償標準,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後執行,每兩年調整一次。

五、新徵地補償標準由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