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税法有哪些?
我們知道徵地之後是會有一定的補償款的,拆遷補償款的金額一般都比較大,所以就會涉及到納税的問題。當然,對於這個問題個人房產是不存在的,因為個人是不需要徵收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但是對於企業而言這個問題就十分重要的了。下面就由小編帶領大家瞭解下徵地補償税法有什麼的一些內容。
首先,對於個人的房屋的拆遷補償款,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2005]第45號)規定:“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徵個人所得税。” 同時根據《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徵土地增值税。國家 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徵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據此,對個人房產因城市規劃需要而被拆 遷取得的補償費收入,免徵土地增值税。
其次,對於企業來説徵地拆遷必然會涉及到拆遷的搬遷重建,所以企業的拆遷補償款的納税的時間和方式就比較重要。對於政府的企業所得税來説,我國有明文的規定,必須明確企業搬遷的原因,再根據下面的規定。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
一、按照《通知》的規定進行企業 所得税處理的應當是因政府行為而進行的政策性搬遷,因企業自身原因而進行的搬遷不得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搬遷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應是從政府財 政、土地部門直接取得的收入。對搬遷企業直接從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業取得的補償,不屬於《通知》中所稱的政策性搬遷收入。企業因政策性搬遷而處置除土地使 用權之外的其它資產取得的收入,企業所得税的處理可以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搬遷企業取得實物補償的,以簽訂補償協議時確定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
二、搬 遷企業取得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可自政府搬遷公告、文件明確的搬遷期限開始之日的次年度起,五年內暫不併入應納税所得額,五年期滿的當年度,企業應 將已實際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按照《通知》的規定計入當期應納税所得額。五年期滿後,因同一搬遷行為再次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應一次 性全額計入當期應納税所得額。
三、從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中扣除的項目限於以下五項:購建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新的固定資產支出、購買土地使用權支 出、其它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安置職工支出。除此之外的其它支出,不得從中扣除。企業按照規定將因搬遷拆除的固定資產或其他資產報廢的損失, 或安置職工的其他支出已在企業所得税前扣除的,不得重複計入扣除。四、搬遷企業應自取得第一筆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的年度納税申報時,將政府搬遷文 件、公告,原佔有土地已進行招、拍、掛的文件,政府確定的政策性搬遷補償收入總額以及實物補償方案、政策性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購買 土地使用權、技術改造、購置其它固定資產、安置職工計劃或立項報告等的收支預算,向其企業所得税的主管税務機關備案。五、五年期滿的當年度,企業要將重置 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購置其它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改良、進行技術改造、安置職工的實際支出計劃、立項文件等資料,在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時向主管税務機關申報。
1、關於營業税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税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8〕277 號)對於如何界定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的問題規定:納税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徵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税税目註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税發1993149 號)規定,不徵收營業税。《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税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税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520 號)繼續明確:《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税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8277 號)中關於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後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 所以,按照城市規劃將土地使用權歸還政府的行為,不徵税營業税。
2、關於土地增值税
根據《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土地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土地增值税的徵税對象範圍包括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單位將土地使用權歸還政府的行為屬於轉讓土地使用權,按照規定應當繳納土地增值税。但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徵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免徵土地增值税。 所以你單位符合上述政策取得的政府返還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税。
3、關於印花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62 號)第三條規定,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按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税。 因此,土地部門收回土地所簽訂的合同不屬於應税合同,不用繳納印花税。
4、關於企業所得税
政府收回土地給予你方的補償款計入收入總額,可以沖銷土地成本,如果符合《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118 號)的規定按照該文件政策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税處理
關於企業是否要交納營業税,目前國家税務總局的文件沒有明確規定,只有《關於徵用土地過程中徵地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員的補償費如何徵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1997]87號)文件在內容與此比較近似,該文件規定對於對土地承包人取得的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青苗等土地附着物的補償費收入,應按照營業税“銷售不動產——其他土地附着物”税目徵收營業税。因為該文件存在適用範圍的限定,個人和企業收到的拆遷補償款不能完全適用該文件。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對於企業而言,及時納税是每一個企業必須的義務,那麼我們看到,一般需要交納土地增值税和企業所得税,但是並不一定全部要交納,比如徵地時因為國家建設、城市規劃的,就不用交土地增值税等等,詳情見於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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