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這些特殊人羣,能否獲得徵地補償?
一、農村這些特殊人羣,能否獲得徵地補償?
當然可以,農民的土地被徵用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都是支付給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組)。而由於土地資源的有限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組)通常將土地補償費與安置補助費揉在一塊,分配給村民,後再統一調整本村(組)農業承包地。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決定了農村集體土地徵地補償款是對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補償,土地共有人應共同享有,土地徵地補償款的分配,就應由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參與分配,這與法律規定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性質是相一致的。
那依據什麼標準來確定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呢
在實踐中,一般有以下幾種主張:
①户口説,認為只要户口在該村(組),就享有該村徵地補償費用的分配權。
②事實主義説,認為只要是長期在本村(組)生活,就應當享有徵地補償費用的分配權。
③生活來源説,認為只要是以土地耕作收益作為個人主要生活來源,就享有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權。
二、新農村建設中的徵地拆遷存在哪些問題?
1、徵地補償標準偏低問題。在徵地工作中,被徵地農民往往以發達地區的徵地補償標準和政府招拍掛出讓土地的價格來衡量當地徵地補償標準的高低,期望高,願望強,普遍認為現行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偏低,不認可,要求提高徵地補償費用。在青苗、地上附着物、建(構)築物等補償上,村民想方設法、瞞天要價,造成徵地協議簽訂難。
2、被徵地塊搶種、搶栽、搶建等問題。部分被徵地村民大局意識不強,法制觀念淡薄,對政府已經公告告知需要徵收的土地範圍,採取各種不同的方式,搶種搶栽,或不同程度的增加地面上的附着物、附屬物、建築物、構築物的數量(面積),以套取國家補償資金,人為製造徵地補償工作難題。
3、徵地補償款項分配問題。現在支付徵地補償款項一般是先從縣市財政統一撥付到鄉鎮財政所,然後再由村、組進行統一收益、統一分配。在具體發放中,村或組集體在分配時不根據補償款性質和法律規定加以區分,在分配過程中存在程序不合法、發放不規範、標準不統一,人為侵犯村民的權益。被徵地農民往往把自己和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在徵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上產生的矛盾以及與村組幹部的矛盾轉移到徵地工作上來,藉機阻攔,給徵地工作設置重重障礙。
4、被徵地塊內有關租地企業的補償問題。被徵地區域一般距城市中心較近,交通便利,土地區位優勢較好,經濟較為活躍,因此,部分村民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出租場地或閒雜房屋給個人興辦企業,有的企業還是招商引資的項目,其用地行為是“以租代徵”,是一種國家明文禁止的行為。對該部分土地的附着物、附屬物、建築物、構築物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拆遷補償政策,但企業主認為,我的項目是合法的,應該予以補償;而且企業生產和經營的損失又沒有標準補償,故企業業主瞞天要價。
很多城市人習慣性的用有色眼鏡看待農村人,到現在還覺得農村好像就是居住着一羣比較特殊的人羣,雖然農村人的素質文化程度等這些,在一定程度上可能會和城市人有差別,但是政府部門沒有資格無償的佔用集體土地,而且也要想辦法解決好村民以後的安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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