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權屬糾紛可以怎麼解決?
一、徵地補償權屬糾紛可以怎麼解決?
土地權屬爭議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查和處理,需要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處理。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1、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對於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鎮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2、下列案件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
(1)土地侵權案件
(2)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
(3)土地違法案件
(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
(5)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二、徵地補償項目包括哪些?
依照法律的規定,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是指國家對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因土地被徵收而造成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減少或者無地可耕的損失進行的補償。
(二)安置補助費:是指對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生活來源的農民,因國家徵收土地而推動土地所造成的生產、生活困難由國家給予必要的生產、生活補助費用。
(三)青苗補助費:徵收耕地上有未收穫作物,因急於用地須毀青苗的。屬短期農作物的,按一季產值補償,屬多年生農作物的,根據其種植期和生長期長短給予合理補償。水產養殖的青苗補償根據不同的養殖品種、養殖方式、養殖設施等情況給予補償。
(四)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是對被徵收土地上的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及設施的拆除、搬遷、恢復、移載、砍伐等的國家補償。
所以遇到了徵地補償權的所屬糾紛,雙方當事人最好是通過協商來解決協商他是比較省時省力的,如果協商不能夠解決當事人的土地所屬權糾紛,那麼就直接向國土資源部門發起投訴。向國土資源部門發起投訴之後,他們就會派出相關的工作人員來對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查和取證,最終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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