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徵收補償中如何解決土地權屬爭議問題
一、土地徵收補償中如何解決土地權屬爭議問題
土地權屬爭議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查和處理,需要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處理。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1、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對於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鎮級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2、下列案件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
(1)土地侵權案件
(2)行政區域邊界爭議案件
(3)土地違法案件
(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案件
(5)其他不作為土地權屬爭議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二、徵地補償項目包括哪些
依照法律的規定,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一)土地補償費:是指國家對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因土地被徵收而造成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減少或者無地可耕的損失進行的補償。
(二)安置補助費:是指對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生活來源的農民,因國家徵收土地而推動土地所造成的生產、生活困難由國家給予必要的生產、生活補助費用。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三)青苗補助費: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四)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是對被徵收土地上的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及設施的拆除、搬遷、恢復、移載、砍伐等的國家補償。
相關的土地徵收須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補償這類徵地者的損失。相關的徵地補償還應進行公示,公示後如對這類公示有異議的個人,應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這類管理部門進行相關的審理和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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