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動拆遷安置補償中需要注意的幾個關鍵點
1、公租房拆遷安置利益如何獲得
2、公租房拆遷安置利益如何分配
3、公租房補償安置協議由誰來籤
4、特殊情況下公租房的承租人如何變更
二、公租房的拆遷補償標準
1、公租房按私有產權房的90%補償。
2、被拆遷人若為無房户且面積小於43平方的一律享受較低43平方米的安置房,即在43平方米範圍內多出原居住面積的免費得到。
3、在其他地方有商品房的仍可以得到貨幣補償或安置房,安置面積以貨幣補償數額確定。
4、若是父母的名下的公租房,其兒子在別處有商品房不影響父母享受以上優惠政策。
三、相關法律規定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五)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不予受理,給予警告,並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並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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