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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屋拆遷的安置補償協議問題

房屋拆遷是否應簽定協議

關於房屋拆遷的安置補償協議問題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應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及有關配套規定,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書面協議。本文為您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處理關於房屋拆遷的安置補償協議問題的參考。

拆遷補償協議書上籤了字可以反悔嗎

房屋拆遷相對而言,其涉及的法律關係稍微複雜一點。大體看來,可分為兩個階段。以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給拆遷人頒發拆遷許可證為界,此前所進行的土地徵用、拍賣、拆遷範圍的確定、拆遷公告的發佈、拆遷許可證的申請、審查、頒發等一系列行為,都屬於行政行為,當事人對此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而拆遷許可證頒發之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房屋拆遷補償所發生的行為,如房屋評估事務所的委託、實地測量評估、補償額的商定、補償協議的簽訂、履行等,都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民事行為。由於一些地方政府過多地參與拆遷工作,在房屋拆遷補償協議簽訂過程中,亦派政府工作人員或村幹部出面以所謂拆遷指揮部的名義強行"做工作",使不少被拆遷人誤認為是在與政府籤協議。而指揮部的工作人員也往往以此讓拆遷户"一簽定音"。其實,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這兩個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就拆遷房的面積、價格及補償款的履行方式等民事權利義務達成的協議,根據民法中當事人意思自治、平等、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等原則,如果一方當事人在簽字後反悔的,完全可以由雙方就有關事項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建設部2003年12月《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採取被拆遷人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籤等方式。"如果你所簽訂的補償協議中評估事務所的委託未經雙方協商,而房屋評估並未按市場價格進行,則你完全有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重新進行房屋拆遷價格評估,以維護合法的民事權益。

如何訂立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分別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一)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遷人選

擇貨幣補償的;(二)拆遷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私有居住房屋的;(三)拆遷房管部門依法代管的房屋的;(四)拆遷宗教團體委託房管部門代理經租的房屋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租用公房憑證、房屋租賃合同計户,由拆遷人按户進行補償安置。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地產權證所載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憑證、房屋租賃合同所載明的房屋承租人為準。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

實行產權調換的,補償安置協議還應當包括安置房的價值金額、面積、地點和層次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