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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徵地補償保護標準新政策內容是什麼?

根據我國土地法的法律規定,國家進行基礎設施等建設需要向個人或者集體徵用土地時,國家需要支付和賠償一定的賠償金。經濟的發展推動了徵地補償保護標準的發展和提高,深圳也不例外,那麼深圳徵地補償保護標準新政策內容是什麼?

深圳徵地補償保護標準新政策內容是什麼?

2015年深圳市徵地安置補償標準新政策

《規定》強調“以貨幣補償為主,以土地安置和土地置換為輔,以等價值補償”為基本原則。根據這些原則,規定嚴格限定了土地安置、土地置換的情形,強化了土地安置、土地置換與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成區的建設及城市更新等問題的依法統籌處理。

具體而言,《規定》對貨幣補償的適用情形進行了分類處理,即針對土地安置無法落實的情形,規定原則上採取貨幣的方式進行補償。按照本試行規定對繼受單位進行的徵地補償,所徵土地用於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參照繼受單位所在區域的工業用地基準地價的50%進行修正。

而在相關法條更為完善的香港,則採用了“多數決”的方式,在大多數業主的利益與小部分業主的利益尋找了一種合法的強制執行的方案。在此次的《城市更新條例》起草當中,也借鑑了這一模式,草案中便詳細制定了“強制徵收”和“強制售賣”的條款。

對於收地補償問題,《規定》提出,補償金額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但對於非商品性質的土地,補償金額應按《深圳市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扣減相應的地價。

土地置換方面也有鼓勵政策,儘管土地置換應當遵循等價值置換的原則,但置換後的用地功能可以與置換前的用地功能不一致。由於規劃原因無法選定價值相當的地塊進行置換,必須選擇價值較大的地塊進行置換的,所選地塊的價值不得超出擬置換土地價值的10%。超出等價值部分的土地應當按照市場評估價繳納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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