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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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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辦法

徵地拆遷的問題是很多城市都存在的問題,政府需要徵收拆遷土地,自然也會有相對應的補償措施以及要求,大連市對於徵地補償有着一定的爭議,本站小編為大家簡單講解一下關於大連市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辦法

遼寧省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政府根據省政府批准的徵地方案制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爭議的裁決工作。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裁決機關包括省政府和制定補償安置方案的政府的上一級政府。

因市、縣政府根據省政府批准的徵地方案確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發生的爭議,由省政府裁決。遼寧省國土資源廳受政府委託,承辦依法由省政府裁決的徵地補償安置爭議案件。

市、縣政府在實施補償安置方案過程中發生的青苗補償、地上附着物補償、被徵地户具體被徵收土地面積等其他爭議,由制定補償安置方案的政府的上一級政府裁決。

市、縣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做好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調查、裁決工作。

第四條 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實行先協調後裁決,並遵循合法、公開、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期間,不停止徵地方案的實施。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六條 當事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應自市、縣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批准該方案的政府申請協調。

市、縣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協調完畢。協調應遵循自願的原則。協調達成協議的,市、縣政府應制作《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書》,經爭議各方簽字後發生法律效力。協調達不成協議的,市、縣政府應書面告知當事人申請裁決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自協調不成之日起15日內,可向裁決機關申請裁決。

第七條對土地補償費的補償標準有爭議,申請協調、裁決的,可以由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因該次徵地完全失地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再調地安置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提出。

對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有爭議,申請協調、裁決的,由被安置人員提出。

對青苗、地上物補償、被徵地户具體被徵收土地面積等有爭議,申請協調、裁決的,由其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提出。

第八條 申請裁決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裁決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市、縣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四)經過市、縣政府協調的證明;

(五)裁決機關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提出裁決申請的,代理人不得超過兩人,並應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第九條 裁決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住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請裁決的具體事項;

(四)事實、理由與依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過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期限提出協調、裁決申請的;

(二)對徵地補償安置費用使用分配有爭議申請協調、裁決的;

(三)經協調已經達成協議,又就同一事由申請裁決的;

(四)申請人撤回裁決申請後又就同一事由申請裁決的;

(五)市、縣政府已經依法支付徵地補償安置費用,但申請人仍認為沒有保持其原有生活水平的;

(六)對省政府徵地批覆確定的補償安置標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爭議的;

(七)本辦法實施前,徵地補償安置標準爭議已經依法通過信訪、訴訟等其他途徑處理的。

第十一條裁決機關應自接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5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決定予以受理的,製作受理通知書,併發送申請人。不符合條件,決定不予受理的,製作不予受理決定書,報同級政府審定後,發送申請人。申請人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申請資料不齊全的,裁決機關應一次告知申請人補正。前款規定期限自資料補正齊全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 裁決機關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裁決申請書副本發送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或者縣政府。

市或者縣政府自收到裁決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裁決機關提交書面答覆和有關證據。逾期不提交的,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第十三條當事人認為承辦人員與裁決申請事項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有權申請承辦人員迴避。承辦人員認為自己與裁決申請事項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的,應申請回避。裁決機關對迴避申請應及時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承辦人員的迴避,由裁決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三章 調查和協調

第十四條裁決機關應對裁決事項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並收集有關證據。裁決機關對裁決申請事項進行調查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被調查人應按照調查人員的要求提供有關文件和材料。調查結束後,調查人員應制作調查筆錄,由被調查人、調查人員分別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五條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前,裁決機關可視情況再次進行協調。裁決機關組織協調的,應當提前5日將協調的時間和地點通知當事人。裁決機關組織協調時,可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協助。

第十六條 協調應當製作筆錄,交當事人核對無誤後簽字或蓋章。當事人認為對其陳述記錄有遺漏或錯誤的,有權申請補正。

第十七條協調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並以當事人自願為前提。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機關應制作協調協議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第四章 裁 決

第十八條 經協調,當事人對徵地補償安置爭議未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機關根據調查的不同情況,分別提出如下裁決意見:

(一)省政府提出如下裁決意見:

1.市、縣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合法的,決定維持;

2.市、縣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達到法定標準,但計算有誤的,決定變更;

3.市、縣政府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未達到法定標準的,決定撤銷該徵地補償安置標準,責令市、縣政府在規定期限內依法重新確定徵地補償標準。

(二)制定補償安置方案的政府的上一級政府提出如下裁決意見:

1.市、縣政府在實施補償安置方案過程中發生的青苗補償、地上附着物補償、被徵地户具體被徵收土地面積等事實認定準確,標準合理的,決定維持;

2.市、縣政府在實施補償安置方案過程中發生的青苗補償、地上附着物補償、被徵地户具體被徵收土地面積等事實認定有誤,標準不合理的,決定變更或撤銷。決定撤銷的應責令制定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政府在規定期限內重新調查確認。

第十九條裁決機關應自受理裁決申請之日起90日內做出裁決決定。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裁決意見的,經裁決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3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雙方當事人。

第二十條 裁決機關應當自政府批准裁決意見之日起15日內製作裁決書,加蓋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專用章。

第二十一條 裁決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二)裁決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三)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

(四)裁決結果;

(五)不服裁決,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裁決日期。

第二十二條 裁決機關應將裁決書送達當事人。送達按照有關規定可以採取直接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或者公告送達等方式。

第二十三條 裁決結束後,裁決機關將與裁決有關的全部材料立卷歸檔。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199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本辦法實施以前發生的徵地補償安置爭議,當事人能證明曾通過信訪、複議、訴訟等途徑向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申請解決,但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未受理的,可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60日內向市、縣政府申請協調。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合的關於大連市徵地補償安置爭議裁決辦法的相關規定,不管在哪座城市,政府徵收人民的土地,必須要按照相對應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這是對人民的尊重也是讓政府對於人民有一定的誠信,這樣能夠讓城市的建設更加美好。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邢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