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徵地補償標準
一、水庫徵地補償標準
1、補償方式
徵用水庫實行有償徵用和等效替代相結合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無償徵用水庫。
因建設需要徵用全部或部分水利工程及其設施,應當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能夠修建替代水庫並保證水庫原有效益或需要異地還建恢復原功能的,徵用者應負責修建與原水庫效益相當的替代水庫或者按水庫重置價格交納補償費;不能修建替代水庫,或不需要異地還建的,徵用者應按照恢復水庫的重置價格交納補償費;水庫重置價格補償費中土地補償費應按照該市制定的徵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執行。徵地補償標準調整的,按調整後的標準執行。
徵用水庫具體補償數額,由被徵用水庫的管理單位測算提出補償方案,經丙級以上水利水電勘測設計單位評定,由區農委審定。
徵用水庫的單位和個人自行負責修建替代水庫的,應當在開發建設項目動工的同時,開工建設替代水庫。替代水庫經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開發建設項目才能進行竣工驗收並投入使用。
徵用水庫的補償費應使用市財政局統一監製的非經營性結算統一收據。
2、補償費處理
收取的補償費按以下規定分別處理:能夠修建替代水庫的,補償費由水利部門用於該項替代水庫建設;異地還建水庫能使原水庫受益範圍繼續受益的,補償費由水利部門用於還建水庫;不能修建替代水庫或還建水庫的,原受益單位(指個人、社、村、街(鎮)、區、市、國家及其他組織機構)投入的資金(含投勞折資),從收取的補償費中予以返還。區農委、區財政局負責對補償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二、徵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徵地情況。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確認徵地調查結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交通、林業部門,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着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户和地上附着物產權人、各市動遷辦公室共同確認。
3、組織徵地聽證。在徵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户,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簽訂徵地補償協議。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補償標準,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徵地補償協議,並將協議作為徵地報件必備件附徵地卷一同上報。
5、公開徵地批准事項。經依法批准徵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省國土資源廳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徵地批准事項。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徵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徵地所在村、組公告徵地批准事項。
綜上,水庫徵地補償標準主要分為幾種情況,不同的徵地會有相應的補償標準。在水庫進行被徵用的時候,除了水庫本身的價值以外,還需要對因為水庫短時間內不能利用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的問題。如果能夠有其他地方可以代替徵地地區重新修建水庫的話,由徵地方重新修建水庫。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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