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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登記的規定是什麼?

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徵地補償登記的規定是什麼?

被徵地農民看到徵收土地公告後,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土地權屬證書包括集體土地所有權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或承包經營權的,還應當持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承包經營合同的副本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1)登記機關:徵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門。

(2)登記申請人: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權人。

(3)登記期限:徵地公告規定的期限。

(4)登記所需材料:土地權屬證書證書、地上附着物產權證明等文件。

(5)不辦理登記的後果:不列入補償範圍。

徵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徵收或徵用,並按照被徵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要求拆遷補償既要考慮被拆遷的房屋,還要考慮被徵收的宅基地。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徵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

各地全面實行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探索完善徵地補償款預存制度、合理分配徵地補償費。建立徵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採取多元安置途徑,優先進行農業安置,規範留地安置,推進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

本着“誰用地,誰承擔”的原則,鼓勵各地結合徵地補償安置積極拓展社保資金道。被徵地農民納入新農保的,還應落實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不得以新農保代替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為做好徵地中農民住房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國土資源部還要求先安置後拆遷,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拆遷行為等。

登記補償所需的資料有土地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證書。地上附着物的產權所有,比如住宅的話,就需要準備房產證。需要注意的是,國土資源部日前就此發出《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多措並舉,推進徵地補償新標準實施,確保補償費落實到位。

標籤:徵地 登記 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