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補償標準

甘肅省徵地補償標準2021年

相關法律規定,政府的徵地行為必須按照流程進行,在徵地方案被批准後,可以開始徵地事宜。在徵地後,需要按照既定的徵地補償方案進行補償,由於我國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是存在較大的差異的,故而各地補償標準也是不一樣的,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是最新甘肅省徵地補償標準相關信息。

甘肅省徵地補償標準2021年

2020年甘肅省政府頒佈最新綜合地價及補償標準:

一、《甘肅省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於2020年1月1日起實施。2020年1月1日以來,已組織徵地報批的,按新標準徵收;在此之前已取得用地批覆但尚未開展徵地工作的,亦按新標準徵收。2017年2月19日印發的《甘肅省徵地補償區片綜合地價及甘肅省徵地補償統一年產值標準》(甘政發〔2017〕17號)廢止。

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為充分保障被徵地農民權益,綜合徵地實際情況,構成比例為4∶6,不包括法律規定用於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的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三、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新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對保障重大項目建設、維護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意義,強化工作責任,嚴格依法履行徵地程序,做好聽證、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申述權。要採取有效措施,堅決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徵地補償費用的問題發生。省自然資源廳要加強對各地實施工作的業務指導,加大政策解讀和宣傳,嚴格建設用地審批。在實施過程中如遇重大問題和情況,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施行的是綜合地價的方法,與其他省市不同的是,在甘肅省,對於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補助費是不予發放的,同時提高了土地補助費、安置費的發放標準,在政府徵地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知道補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