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土地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隨着我國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一方面越來越多的農民選擇進城務工,其中有很多人就此留在了城市,不再返鄉,另一方面城市基礎建設範圍不斷擴大,涉及到周邊近郊農村的土地需要被徵用,那麼,農民土地徵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呢?
土地徵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着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
一、徵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 附着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二、徵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政府徵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徵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徵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徵收行為都屬於違法徵收。被徵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綜上所述,關於農民土地徵地補償標準的問題,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主要包括四個部分,即:土地、青苗、附着物補償費和安置費,而這些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各地的具體情況確定,其主要參考依據為徵用前三年的平均產值,此外,先補償再徵收是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任何人不得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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