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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行政複議被申請人是誰

拆遷行政複議被申請人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組織。當然行政組織有多種形態,所以行政複議的被申請人也有多種:

拆遷行政複議被申請人是誰

(1)獨立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一級人民政府和它的工作部門是獨立被申請人。

(2)共同被申請人。若干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被申請人;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但是,如果行政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其他組織不能成為被申請人,只有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3)繼續行使被撤銷行政機關權限的被申請人。作出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提出時已經被撤銷,繼續行使其權限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4)法定授權的組織作為被申請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提出行政複議,該法定授權組織為被申請人。

(5)批准機關為被申請人。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准機關為被申請人。

(6)派出機關、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作為被申請人。行政機關的派出機關,以及經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對外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該派出機關、派出機構和內設機構為被申請人。而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對外以自己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則由該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所以通過上述的內容可以清楚的瞭解到拆遷行政複議被申請人的範圍有哪些,在實際生活中,一般是下達了拆遷通知後,如果當事人不符決定的,可以直接找下決定的機構提出對應的行政複議申請,在提出申請之前還要準備好相關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讓自己的要求更有説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