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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徵收下的補償安置責任主體是誰?

一、集體土地徵收下的補償安置責任主體是誰?

集體土地徵收下的補償安置責任主體是誰?

市、縣一級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作為安置補償主體,對被徵收人依法進行補償安置。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結合該法律條款,國家依法實施了土地徵收、經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目前全國各地的徵收並不完全依據法定程序,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主體是五花八門,有村委會,有鄉鎮一級政府,有徵收補償辦公室等,甚至還有動遷指揮部、拆遷指揮部等這些臨時成立的機構。但即便如此,市、縣一級人民政府仍是法律規定的應當承擔補償安置義務的主體,如果在徵地拆遷過程中,相關單位未能與被徵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市、縣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門應以履行補償安置義務,而不能怠於履行補償安置職責,更不能以未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為藉口去否定本應由其進行補償安置的義務。

二、徵收集體土地怎麼確定補償標準?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 

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綜上所述,我國的集體土地歸集體所有,由於城市建設可能會被徵收。在這個過程中,市縣一級的政府應當肩負起拆遷安置的責任,作為責任主體,應當確保拆遷款支付到位,對涉及的被拆遷人妥善安置。發生徵地拆遷糾紛的,其也應當從中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