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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補償費標準如何規定

一、 青苗補償費標準如何規定?

青苗補償費標準如何規定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舉例説明:大連市2010年出台的《大連市徵收集體土地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對不同種類不同年限的青苗就作出過非常細緻的規定,如對櫻桃樹的補償就是逐年遞增,3-7年的每珠櫻桃樹會獲得300-1200元的補償,8-20年的櫻桃樹每株就可以獲得1500-2000元的補償。

河南省許昌市2010年的《青苗補償費制定標準》對此也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標準,其中規定:對於移植的樹木,在非移植季節,按保留補償。花木、苗圃及樹木按照林業部門規定或本地區當年度(季度)市場價格補償,對於經濟林的補償,按照林業部門規定計算。根據這一標準,許昌市規定了許多具體的補償數額,如4-7年初果期的果樹,如保留的話,會每株補償150元,如果移植或者砍伐的話,會每株補償30元。而1年以下的果樹和2-3年的果樹補償標準又有所不同。

二、青苗補償費的標準

青苗補償費標準: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以上就是青苗補償費的相關認定情況和各地在落實過程中的調整情況,需要明確的是,地方政府根據實際進行調整時,應當以國家出台的相關法律規定為依據,不得對相關賠償的原則性進行調整,否則可能導致青苗補償費的矛盾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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