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補償標準

海安縣徵地補償標準有哪些呢?

海安縣因公共利益、城鄉建設需要,故徵用土地。一提到徵用土地,我們就會聯想到補償問題。政府徵地通過補償的方式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糾紛,政府所提供的補償方案是有一定的標準的,那麼海安縣徵地補償標準有哪些呢?接下來我就和大家聊一聊海安縣的徵地補償標準:

海安縣徵地補償標準有哪些呢?

一、海安縣徵地補償標準總則

1、為規範本縣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及其它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2、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補償公平的原則。

3、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縣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縣政府計劃安排,負責屬地內建設項目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組織推進工作。

4、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單位作為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轉包房屋徵收實施任務,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負責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進行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5、縣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國土、物價、公安、城管、市場監管、税務、民政、審計、監察、國資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房屋徵收部門牽頭,規劃、國土部門負責項目徵收範圍內房屋建築合法性的調查、認定工作,項目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等單位應予以配合;城管部門負責做好違法建築的認定、處理工作;物價部門負責定期、不定期分區域公佈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銷售平均價以及存量房交易平均價格,提供房屋徵收評估相關技術參數;公安部門負責提供徵收範圍內被徵收人户籍資料,依法維護徵收工作的正常秩序;房屋徵收部門負責組織聽證、代理訴訟及司法強制執行銜接工作,法制部門負責協助和把關;市場監管、税務部門負責提供徵收範圍內經營單位或經營户工商註冊登記、税務登記及税費繳納情況;國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提供徵收範圍內被徵收人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情況。

二、海安縣徵地補償標準細則

1、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新舊程度、規模、建築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 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是指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在評估時點的平均交易價格。確定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應當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2、徵收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給予20元搬遷補償,對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計算低於500元的按500元補償。 選擇貨幣補償的,計算一次搬遷補償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計算兩次搬遷補償費。 徵收商業經營用房,按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給予50元搬遷補償。 徵收生產用房,按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給予70元搬遷補償,如有重型機器設備或精密儀器搬遷,補償標準上浮20%,重新安裝調試費按實評估。 徵收辦公用房,按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給予30元搬遷補償。 徵收倉儲用房,按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給予40元搬遷補償。

3、被徵收人選擇住宅期房產權調換並自行過渡居住,過渡期限在24個月以內的,按照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2元標準給予被徵收人臨時安置補償;過渡期限超過24個月的,從第25個月起至第36個月,按照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5元標準給予補償;過渡期限超過36個月的,從第37個月起,按照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8元標準給予補償。 對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計算每月低於500元的按500元補償。 被徵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和現房產權調換的,按照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每月12元標準給予被徵收人6個月臨時安置補償。 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在各徵收項目補償方案中明確。

4、對因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由徵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的同一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徵收生產型工業企業非住宅房屋,造成正常生產的被徵收單位停產,根據縣人社局提供的被徵收單位在徵收區域內從業的在冊、在崗並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名冊,按海安縣統計局公佈的上年度工業企業職工人均月收入給予停產損失補償。其中,造成部分停產的,停產損失補償不超過3個月;造成全部停產的,停產損失補償不超過6個月。對非正常生產的企業,根據縣人社局提供的被徵收單位在徵收區域內從業的在冊、在崗並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名冊,按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給予停產損失補償,最高不超過6個月。 徵收商業經營性非住宅房屋,致使經營活動中止,除按房屋被徵收前兩年納税情況給予停業損失補償外,選擇貨幣補償的,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值(不含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的3%給予停業損失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停業期限結合相關標準給予停業損失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在各徵收項目補償方案中明確,停業期限從被徵收房屋騰空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通知交付之日止。 徵收其它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值(不含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的2%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前已停產停業的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被徵收人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徵收時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改變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計算停產停業損失。

5、被徵收住宅房屋改為商鋪、餐飲、娛樂、旅館類等商業經營,並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和納税證明,持續經營1年以上(含1年)3年以下的,按實際經營面積部分被徵收房屋原用途評估價值(不含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的5%給予停業損失補償;連續經營3年以上(含3年)5年以下的,按實際經營面積部分被徵收房屋原用途評估價值(不含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的10%給予停業損失補償;連續經營5年以上(含5年)的,按實際經營面積部分被徵收房屋原用途評估價值(不含裝飾裝修及附屬物)的20%給予停業損失補償。 實際經營面積為合法建築內實際直面服務對象所必需的建築面積,不含維持正常起居生活、堆放庫存所佔的建築面積。

6、使用被徵收房屋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不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房屋徵收後不允許恢復原生產經營活動的,按照國家、省產業政策調整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所有被徵收人的安置計劃和指標不得直接更名轉讓,如確需轉讓,須按法定程序繳納相關税費。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應當提供改建區域或者就近區域的房屋。

7、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對被徵收房屋價值進行評估的同一評估機構按照同一時點、相同方法評估確定,並以此作為結算產權調換差價的依據。 產權調換房屋為保障性住房或政府限價房的,其價格按縣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8、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被徵收人或者國有直管住宅房屋承租人因徵收房屋後承租城鎮廉租住房的,其貨幣補償款由廉租住房的產權人專户儲存,承租人購買住房或者終止租賃協議時,徵收補償款按規定結算給承租人。

9、對在本縣境內實際居住只有一處住房,且未享受過住房補貼或房改,並持有低保或特困證,憑相關證明經所在街道確認公示無異議的,私有住宅房屋被徵收人或國有直管住宅房屋承租人獲得的貨幣補償總額(不含搬遷補償、臨時安置補償和獎勵)低於徵收補償最低標準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照徵收補償最低標準予以補償。徵收補償最低標準為私有住宅房屋10萬元,國有直管住宅房屋6萬元。因分户、析產造成其獲得的貨幣補償總額低於徵收補償最低標準的,不享有最低標準補償。

10、徵收國有直管住宅房屋,房屋徵收部門將被徵收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部分的補償支付給被徵收人,其餘部分補償支付給房屋承租人,租賃關係在徵收補償後自動解除。 對已經享受過房改優惠政策的國有直管住宅房屋承租人,不得享有徵收補償,在規定時間內搬遷的,由房屋徵收部門按合法建築面積對其給予每平方米600元的補貼。

11、徵收國有直管非住宅房屋和單位自管房屋,房屋徵收部門只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

12、徵收劃撥土地性質的非住宅非營業用房先參照出讓土地性質按成本法評估其房屋價值,再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值剔除政府應收取的純土地出讓金部分進行補償。

13、只在企業內部競價,未通過面向社會公開競價方式取得的非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權為出讓方式取得的,其補償為:初始取得房屋時實際成交價格 (徵收評估價值-初始取得房屋時實際成交價格)×60%;土地使用權為劃撥方式取得的,其補償為:初始取得房屋時實際成交價格 (徵收評估價值-初始取得房屋時實際成交價格)×30%。 土地使用權通過租用方式獲得,取得他項權屬證明的,其補償為:被徵收房屋重置價×成新率 合法土地使用面積×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準地價×10%。 第四十二條 徵收經規劃批建的車棚、車庫,徵收時按市場價補償,安置時根據所選安置小區車棚、車庫或車位的規劃配建情況,由被徵收人按市場價選購。具體方案在各徵收項目補償方案中明確。

三、補助獎勵

1、住宅房屋被徵收人按照徵收項目補償方案公佈的安置房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按被徵收房屋的補助安置面積給予一定的補助。補助安置面積按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70平方米以內的50%和70平方米以外的30%並結合所選安置房面積計算,具體標準在各徵收項目補償方案中明確。 住宅房屋被徵收人也可自主購買本縣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住宅房屋,補償時視同選擇產權調換予以補助安置面積補助,過渡期限按6個月計算。 安置房的基準價為物價部門核定的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住宅房屋價格,安置房價格的計算方法為:安置房建築面積乘以安置房基準價,層次差價另計。 如選擇政府提供安置房安置的,被徵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築面積大於144平方米的,可以再選擇一套安置房。

2、徵收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對按期簽訂補償協議並按期搬遷交房的被徵收人,根據被徵收房屋合法建築面積給予一定的獎勵。具體獎勵辦法在各徵收項目補償方案中明確。

3、被徵收人在徵收決定公告的簽約期內按期簽約並且按期搬遷交房的,被徵收人憑補償協議和房屋交接單領取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不超過被徵收房屋價值(不含裝飾裝修及附屬物補償)的10%。具體獎勵辦法在各徵收項目補償方案中明確。

四、對違反以下規定的不予以補償

1、對認定為違法建築的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對認定為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按剩餘使用期限分攤的建造成本給予補償。建設單位在申請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已承諾在批准期限內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無償拆除的,則不予補償。

2、房屋徵收可以根據項目規模分期實施,每期徵收範圍由縣人民政府確定。 房屋徵收調查公告一經發布,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下列行為:

(1)新建、改建、擴建或裝修房屋;

(2)改變房屋和土地性質用途;

(3)房屋析產、租賃;

(4)新辦工商營業執照;

(5)企業轉制、出售、租賃、承包、兼併;

(6)其它不當增加補償和安置的行為。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徵收調查公告發布的同時,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國土、規劃、城管、公安、市場監管、税務、房地產交易登記等部門暫停辦理徵收範圍內相關手續。

海安縣徵地補償標準裏面詳細説明了政府在不同的情況下如何對被徵人進行補償以及違反了一些規定的情況下政府可以予以不補償的措施,海安縣徵地補償標準的出台為其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糾紛提供了保證,也體現了政府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