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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制度的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6條規定:“債權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的,不受《民事訴訟法》第219條的規定期限的限制”。

債權憑證制度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