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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或債權人對債之標的的選擇權的歸屬

標的有多項而債務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項的,原則上選擇權歸屬於債務人。將選擇權賦予債務人,有利於債務人根據自身情況作出最適宜債務履行的選擇,能夠更大程度地確保交易實現。但是,存在例外情形,即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三種例外。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條,標的有多項而債務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項的,債務人享有選擇權;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享有選擇權的當事人在約定期限內或者履行期限屆滿未作選擇,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選擇的,選擇權轉移至對方。

債務人或債權人對債之標的的選擇權的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