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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債權指哪些

優先債權的範圍一般包括:税收、僱員工資、破產程序的費用及其他有關費用等。優先債權範圍:
1、税收。税收債權是一種特殊債權,它與一般債權的不同主要表現在:
第一,税收債權產生的法律基礎是公法而非私法,税收債權是公法上的權利,它所體現的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係,而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税收徵納關係;
第二,税收債權的權利主體是國家,因而具有不同於一般主體的特殊性;
第三,從性質和用途上看,税收為國家行使管理職能所必需,具有公益性。税收債權享受優先地位的理由在於保證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性。債務人欠交的税款是針對整個國家利益的,普通的商業債務則僅僅針對當事人或一個公司的個體利益,基於公共利益優先於個人利益的考慮,首先償付税收債權是很有必要的。
2、工資。從僱員的觀點來看,破產對他們的影響是巨大的,除了企業已經欠發的工資之外,還失去了勞動僱傭關係和未來的工資收入。在破產法中,有必要通過調整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使僱員的損失降低到相對較小的程度,將僱員工資在破產分配中作為優先債權予以償付便是調整的一種方法。大多數國家的破產法都規定了將工資、報酬一類的債權列入優先地位,在普通的無擔保債權償付之前進行償付。
3、破產程序的費用。破產程序的費用包括破產管理人、律師、代理人、會計人員、審計人員的工資,有關的保險費用,破產財產儲存和變現的費用,訴訟費等,但不包括債權人蔘加破產程序的費用。之所以將破產費用列入優先地位,是因為破產管理人等人不能進行無報酬的工作,否則將不會有對破產財產的合理管理。同時,破產費用也不能作為政府的開支由納税人承擔,而應當由對破產財產有利益的債權人來承擔。
4、其他的優先債權。各國出於不同的利益需要,對一些其他類型的債權也會給予優先地位。在有些國家,銀行的存款人和保險公司的保單持有人享有優先地位。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條,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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