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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委託的過程

拍賣委託過程,依照法律或者按照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起拍價不等於標的保留價),過程包括:
1、委託人委託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和拍賣人要求提供的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的證明及其他資料。
2、拍賣人應當對委託人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進行核實。拍賣人接受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拍賣合同
3、拍賣人認為需要對拍賣標的進行鑑定的,可以進行鑑定。鑑定結論與委託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標的狀況不相符的,拍賣人有權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拍賣委託的過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第四十一條

 委託人委託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和拍賣人要求提供的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的證明及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