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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限制條件有哪些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係。
(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
(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
(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當事人依據前條中止履行的,應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限制條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