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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條借條的區別在哪裏

1、未規定具體還款期限的借條與欠條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不同:對於沒有還款期限的借條,按法律規定,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也就是説,訴訟時效自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日而義務人拒絕履行債務之時起算。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條的20年內一直不主張權利,則出借人的債權也將喪失勝訴權。對於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已經受到了侵害,因此,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3年內向義務人主張權利,也就是説,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從出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2、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和訴訟風險不同:當借條持有人憑藉條向法院起訴後,由於通過借條本身較易於識辨和認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借款事實,借條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簡單的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即可。對方要抗辯或抵賴一般都很困難。但是,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後,欠條持有人必須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如果對方對此事實進行否認,抗辯,欠條持有人必須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條形成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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