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加入如何認定
債務加入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1、原債的關係必須有效成立。原債務如存在可撤銷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銷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債務加入。
2、原債務具有可轉讓性。如果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質不能轉讓的債務,當事人不能協議轉讓,第三人也無法加入。
3、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分屬不同的主體。司法實踐中,作為不同主體的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往往存在一種密切的關係。如關聯企業中母公司主動幫助子公司歸還欠款及親屬關係中兒子主動幫助父親歸還欠款等。
4、債務加入無須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因為債務加入的行為並沒有給債務人增添負擔,所以不必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但這種加入行為必須由債權人表示接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
【並存的債務承擔】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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