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加入是否可以免除債務人債務
債務的加入是指,在原有的債務債權關係中,債權人債務人雙方協商之後,為了更好的保障債權人的債權,這時加入第三人來償還債權人的債權。
債務加入之後,原來的法律關係就發生了變化,這時會產生新的法律關係,產生新的法律效果
首先是對債權人的法律效果。一般來説,新的債務人加入,對於保障債權人的債權是十分有效的。因為一開始只有一個對債權人的債權承擔償還責任,加入新的債權人後,還是原來的債權,但現在是兩個人對一個債權承擔償還責任,債權人的債權得到進一步的保障,債權人不僅可以向原來的債務人主張償還債權,還可以向新加入的債務人主張償還債務。需要注意的是,債務的加入只是對一個債務增加了償還的保障,並不是由增加了一個債務,即債權人指享有一個債權,這個債權是原來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本來就存在的一個債權,債務的加入只是第三人願意幫助原來的債務人償還原來的債權而已,並不是又建立了一個新的債權債務關係。此時,因為第三人加入,債權得到進一步的保證,但是原來債務人享有的抗辯權,加入的債務人也享有,如果債權人因為有人加入債務,而免除了原來債務人的償還責任,那麼此時,新加入債務的第三人也應當享有這樣的權利,即債權人免除了債務。反過來並不能因為債權人免除了新加入債務的第三人的償還責任,原來的債務人也因此不償還債務,因為今日的第三人只是增加了債務償還的概率,即使沒有擔任的加入,債務人也是必須償還債務的。
第二對原債務人的法律效力。第三人加入債務並不意味着原債務人從原來的債權債務關係中退出,原債務人想要從債權債務中脱離出來必須經過原債權人的同意才可以。有的觀點認為,原債務人想要從債權債務中脱離也得經過加入債務的第三人的同意。
第三對加入債務的加入人的法律效力。因為新加入債務的第三人並不是原來債權債務關係的建立者,所以第三人加入,只是對原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第三人享有原債務人的抗辯權。
第四是債務加入後對原來債權債務關係的影響。新的債務的加入並不影響原來的債權債務關係。第三人的加入只是保障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得到清償的合法手段之一,當第三人償還了原債權人的債權之後,原來的債權債務關係消滅,原債務人的債務因為新加入的第三人的清償行為而歸於消滅。
但是當原債權債務關係消滅後,加入債務的第三人和原來的債務人之間應該如何計算清償責任,在理論上分為連帶責任的加入和按份責任的加入,但是在實踐操作中,並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對此做出詳細的規定。因此在自己想要加入原有債務時,謹慎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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