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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蔘與分配的順序

你好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五百零八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根據上述規定,被執行人系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的,債權人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即申請參與分配的被執行人主體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排除了就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情況。

債權人蔘與分配的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