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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擔保人的財產是否需要申請

可以申請,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執行。
被執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財產作擔保,也可以由第三人出面作擔保。擔保人應當具有代為履行或者代為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當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擔保財產或者裁定執行擔保人的財產,而不需要經過人民法院審理確認該保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執行擔保人的財產是否需要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