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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失蹤後應該向誰討回欠款

債務人失蹤後應該向誰討回欠款
律師解析:債務人失蹤後債權人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代管人應當從失蹤人的財產中償還借款,或者直接向債務人原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償債務。
所以債權人可以在起訴前或者起訴後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凍結、封存對方財產。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民法典》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第四十三條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