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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不算惡意透支

只要不符合司法解釋規定情形的,就不屬於惡意透支。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司法解釋明確惡意透支的六種情況:
第一,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
一是髮卡銀行的兩次催收;
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
這裏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第二,因為“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佔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於“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第三,這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複利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第四,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複利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第六,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什麼情況不算惡意透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