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不算惡意透支
只要不符合司法解釋規定情形的,就不屬於惡意透支。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司法解釋明確惡意透支的六種情況:
第一,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
一是髮卡銀行的兩次催收;
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
這裏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第二,因為“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佔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於“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第三,這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複利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第四,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複利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
第六,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債權轉讓抗辯權規定.
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合同撤銷的抗辯權,債權已履行完畢的抗辯權,債權無效的抗辯權,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等,債務人可以行使這些抗辯權,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權。在榨取原轉讓過程中,抗辯權是由債務人擁有的,此時由於債權人已經是第三方了,因此債...
-
債務糾紛案件期限
法院立案的期限是七天,從立案到審理結束,如果是普通程序的是6個月,簡易程序是3個月,審理結束後不上訴的,就到執行程序。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
-
欠錢跑路了能不能報警
能,賭債不受法律保護。如果採取非法手段追討,可及時報警。明知債務人用作非法用途(賭博),債權人依舊借款的,債權不受法律保護。賭債,指因賭博而欠的債。《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
-
手寫借條有法律效力嗎
具有法律效力。借據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即借條。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借據,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於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從法律的角度看,借據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