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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條的訴訟時期

欠條的訴訟時效根據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相關規定,一般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由此可歸納出訴訟時效的起算條件:

欠條的訴訟時期

第一,權利人的權利受到損害。如果權利人的權利未受到損害,人民法院沒有保護的必要。

第二,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所謂“知道”,是指權利人主觀上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所謂“應當知道”,是指法律根據客觀情況、權利人智識能力、權利人注意義務等推定權利人知道。

第三,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義務人。如果權利人不知道義務人,則權利人無從主張權利,此時就不存在訴訟時效起算的問題。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