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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子和女兒財產分割法有什麼區別的對待嗎?

男孩子和女兒財產分割法有什麼區別的對待嗎?

男孩子和女兒財產分割法有什麼區別的對待嗎?

子、女對父母的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我國《繼承法》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子女享有平等的繼承權,並且女子不論是已出嫁還是未出嫁,都應與其兄弟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利。

在繼承的問題上,不能歧視婦女。《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婦女享有的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遺產的分割,一般的是平均的分割遺產,若因為平均分割而顯然要影響到生產發展或顯失公平,亦得按具體情況為適當地處理,不能機械地去執行。要考慮到現實中的情形,比如在父母的贍養問題上,主要是兒子在承擔,而女兒並沒有被要求贍養老人,或者父母不需要女兒養老,也可能是經濟上的原因造成了女兒沒有承擔主要的贍養義務,那麼在遺產繼承的問題上可以適當減少份額或者不給。要注意的是,這種區分不是因為兒子和女兒性別上的原因,而是兼顧權利和義務的公平性問題,而在繼承權上簡單地區別對待兒子、女兒則是違法的。

男方出軌離婚財產分割:

1、法院判決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一方主張另一方有了外遇,婚外情,那麼必須提供證據來證明,如果不能提供證據,那麼法院不會採信。

通常證明外遇的證據有很多,但是和老百姓理解的並不一樣,可能你親眼看見,但法院沒有看見,律師業沒有看見,因此單憑口頭説説並不能證明有外遇,除非對方在法院上親口認可,或者給你寫過保證不出軌的保證書。

2、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時財產分配一般是均分,但以照顧女方和無過錯方為原則。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 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 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 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 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 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 方應當予以補償。

3、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如果男方有外遇,符合上述兩種情況,女方 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是上海市的法院很少會判決在離婚中有精神損害賠償的,除非是因為有家庭暴力、遺棄虐待重婚等因素,如果只是外遇而導致離婚,不會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只會在財產分割的時候照顧無過錯方而已。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我國男孩子和女孩子所享受的權利都是平等的,男孩子該得到什麼,同樣女孩子就應該有權利得到,所以,在財產分割的問題上一定要好好的解決,不能因為是女孩子或者因為是男孩子就該要少分,一定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