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擔保糾紛如何處理
處理民間借貸的方式很多,其中最合理的方法就是調解,仲裁,訴訟,如果證據充分的話可以直接的起訴至法院。
借貸擔保糾紛中,針對訴訟中的一般擔保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第二款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該條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借貸擔保中,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償還也可以要求擔保人償還,或者直接起訴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承擔償還義務。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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