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抵押財產的範圍有哪些
抵押擔保律師解答2.94W
律師解析:可以設置抵押權的財產包括: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實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實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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