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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對動產的定義抵押範圍有哪些類型?

一、擔保法對動產的定義抵押範圍有哪些類型?

擔保法對動產的定義抵押範圍有哪些類型?

中國的動產抵押制度並沒有一般性限制條件,僅除《擔保法》第37條規定的不可抵押的財產就沒什麼了。也就是説中國的動產抵押的標的物範圍很廣,有如下幾類:

(一)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產。這類動產的特殊性在於其權屬狀態以登記而確定,其交易也須進行過户登記。故而有人稱其為類不動產,亦可稱註冊不動產。對這類動產強制登記是國家對那些流動性強、價值較大的動產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對其自可像不動產那樣可通過登記來實現抵押的公示效果。

(二)企業之機器設備、農業用具、牲畜。這類動產是企業或農人生產所必須,只能設立抵押之擔保方式。因而,我覺得對此類動產應當分別設立專門的登記制度及登記機關。應該説,對這種動產進行專門的抵押登記,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比較便於第三人掌握。且這幾類動產流動性小,採登記制度不會對交易之順暢產生太大影響。但需説明的一點是,可抵押之牲畜應僅限於生產性牲畜,而對於羊、豬、雞、鴨之類不具生產力者,則不應允許設立抵押。

(三)企業之產品、材料等動產。此類動產因其流動性較大,允許設立抵押顯然不利於對抵押權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而採取登記制度,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又勢必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因而,此類動產不應允許單獨設立抵押,但可與企業其他財產一併設立浮動擔保。

二、抵押目的

設立動產抵押的目的在於以其交換價值作為融資擔保的需求,活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以及實現物盡其用、貨暢其流的目的。動產抵押的標的物範圍很廣泛,基本覆蓋了所有的動產。將這些財物設定抵押而非質押的話,有時會得到更大的效益。比如工廠將機器設備抵押給銀行以擔保其債務,假如沒有動產抵押制度的話,那銀行就只能保有那些機器設備,不僅創造不了價值,而且銀行因為保管而要花費不少的精力和金錢、工廠也只能坐在那望器生歎。這樣嚴重浪費了資源,不利於經濟發展和違反物盡其用的準則。所以有了動產抵押制度的話,銀行和工廠都能得益,也充分利用了資源。還有很多例子,如出租車司機把出租車抵押給銀行、運輸公司把自有的火車抵押給銀行,這樣做對雙方都有益,這就是動產抵押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利用物的價值。

綜合上面所説的,動產是分為不同的類型,而且動產了是屬於固定的資產,其地於所抵押的範圍也是很廣,只要是有價值的東西還有物品都是可以進行抵押,因此在辦理的時候就要諮詢清楚,看是屬於哪一種類型,不同的情況所適用於的條款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