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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申請破產申請的法律依據

債權人申請破產申請的法律依據

市場是檢驗公司發展好壞的最重要的指標,如果沒有通過市場檢驗,公司就會破產。破產後依法律程序需要進行破產清算,清償職工工資、公司債務等,清算完後,該公司就不存在了。《公司法》中的破產清算是指處理經濟上破產時債務如何清償的一種法律制度,即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由法院強制執行其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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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法律依據


《新破產法》第10條規定,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此條未規定對債務人異議的審查方式,以及人民法院是否應給予債務人書面的答覆,債務人不服法院決定的救濟途徑。

為防止債權人濫用破產申請權,詆譭債務人的商業信譽,損害市場的公平競爭。同時為加強對債務人的程序保障,對於這一關係債務人生死存亡的破產申請行為,應賦予債務人充分的陳述權、質證權、抗辯權和救濟權。


  1、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破產申請提出異議的,法院應當開庭審理或者召開聽證會,由債務人、債權人舉證、質證和發表意見。經審查,債務人的異議成立的,裁定駁回債權人的破產申請,債權人應先行提起民事訴訟;債務人異議不成立的,法院裁定受理債權人的破產申請。


  2
  為確保法院受理裁定的正確,以及加強上級法院的審判監督,債務人應對受理裁定向上一級法院提出申訴。上一級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並在30日內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