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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疫情算是不可抗力嗎

一、根據法律規定疫情算是不可抗力嗎?

根據法律規定疫情算是不可抗力嗎

根據法律規定疫情算是不可抗力,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疫情的暴發是屬於不可抗力因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具有不可預見性、不可避免性等的特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不可抗力的免責

1、不可抗力免除的責任僅限於違約責任。不可抗力作為違約責任的法定免責條件,是現代各國法律的通例。因此,我們在界定"免除責任"的範圍時也應作相類似的理解,不能任意擴大。譬如買賣合同中賣方收取定金後遭遇不可抗力,致合同不能履行,賣方可免除雙倍返還定金的違約的責任,但不能擴大到賣方返還原定金的義務也可以一同免除。

2、不可抗力的法律後果不當然是全部免除違約責任。應視不可抗力的影響程度分別處理:如果不可抗力已使合同債務人的履行成為不可能,則應解除雙方當事人的合同,並免除債務人的違約責任;如果不可抗力只造成合同債務人的履行部分不能,則應變更合同內容,免除違約方的部分違約責任;如果不可抗力僅造成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暫時困難,則可要求債務人遲延履行,但免除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

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當事人怠於履行通知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仍應承擔違約責任。我國《民法典》規定,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當事人應將不可抗力的事實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並應提供有關機構關於不可抗力的有效證明。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關於疫情這方面的問題,大家都會有很多自己的思考,但實際上法律當中也是有明確的規定的,此次議題的爆發它是屬於不可抗力,所以因為這種疫情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夠履行的話,並不需要承擔起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