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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無主物品如何認定?

無主物的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十分重要,這對於行為人在刑法上是否構成盜竊罪,民法上是否構成侵佔他人財物需要返還原物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義。儘管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無主物品如何認定,但是法學理論早已有所討論。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在我國無主物品如何認定?

一、無主物的概念及範圍界定

民法上區分有主物和無主物的目的,在於無主物適用先佔原則,有主物則不適用。無主物的本質屬性是:對無主物的任何支配,均不得侵犯任何人權利,因此先佔者可取得所有權。這意味着無主物上不僅無所有權,而且無任何權利。

根據物在一定時期是否有歸屬,可將無分為有主物和無主物。有歸屬的物為有主物,無歸屬的物為無主物。由於我國為生產資料公有制國家,國家基於自然權屬制度幾乎擁有我國領域內所有資源所有權。加之採取了公有主義立法例將所有人不明的物收歸國有,實際上是以國家強制力擴張對物的所有權。因此無主物的範圍仍按有無歸屬的標準來確定,無主物的範圍勢必會嚴重縮減。無主物的範圍應該在原有的基礎上適當的擴大。筆者認為無主物的範圍應有以下幾類:

(一)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

即在一定時期無所有人或其所有人放棄其所有權的物,如拋棄物,無人繼承的物,來自外太空的墜落物隕石等。

(二)不純粹意義上的無主物。

即有主而所有人不明的物(文物或其他特別法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如埋藏物,隱藏物,無人認領的拾得物、漂流物等。此類物雖然有主,但由於時間久遠或其他原因根本無法確定物的所有人,從而使物的權利在一定時期處於"懸而未決"的狀態,如果這一時期過長,不利於物的流通轉讓和效用的充分發揮。因而恢復此類物所有權無主的最初狀態,確定其的無主物地位十分必要。

(三)無關國家重大利益的天然孳息,如較小的個體礦石、玉石(請與礦藏嚴格區分)。

孳息是因物或權益而產生的收益,天然孳息指按照物的自然性質而產生的收益物,如果實、礦石等。有的學者對礦石、砂石屬於天然孳息提出異議:"原物派生天然孳息,不是從原物上直接割下一部分。如蛋糕切下一角,而是因自然規律.而開採的礦石、砂石只是從礦場分割一部分,不可再生,原礦場已不完整。"

《物權法》第46條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礦藏只能成為國家所有權的客體,不能成為集體所有權和個人所有權的客體。此項規定對加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壟斷地位,鞏固我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有重要作用。然而類似小塊的礦石、玉石等物普通個人發現的概率本身不高,發現的絕對數量也極為有限,確定此類物的無主物地位根本不足以對國家重大利益構成威脅。國家適當減少對此類物的所有權範圍,確定其無主物地位,反而會減少糾紛降低法律成本。

二、我國關於無主物的相關立法狀況

1、依《廢舊物品回收條例》的規定。對於拋棄的廢舊物品,拾得人可以自己決定取得所有權。

2、《民法通則》第79條,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對上繳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

3、《物權法》第113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第114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遺失物的有關規定。

4、《繼承法》第32條,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由此可以看出我國採取公有主義的立法例,"但這種立法主張是否必要和切合實際,是值得推敲的。考慮到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多位無關國家重大利益之物(地下礦藏和文物,並非所有人不明之物),為更好的發揮物的效用,規定拾得者享有其所有權,似更為恰當。"普通公民只能取得無主物中被拋棄的廢舊物品的所有權,對於無人認領的、所有人不明的無主物只能獲得一定的表揚或物質獎勵。

綜上所述,無主物品如何確定呢?一般來説無主物品主要包括三種類型,一是由人們放棄所有權形成的無主物,二是無法確定所有權人的物品,三是對於國家沒有重要價值的自然物的孳息。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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