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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走私製毒物品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350條之規定,本罪是指本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行為。

我國法律是如何規定走私製毒物品罪立案標準?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糕點或者配劑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應當立案:

1.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5千克以上的;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100千克以上的;

2.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的;

3.乙醚400千克以上的;

4.上述原料或者配劑以外其他相當數量的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

定罪標準

犯罪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管制的用於製造毒品的原糕點或配劑,而攜帶、運輸進出國(邊)境的行為。如果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故意為其運輸、攜帶製毒物品進出境,則應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處罰。另外明知他人收買上述物品是為了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的,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走私製毒物品罪的共犯論處。

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規和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數量較大的製毒物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量刑標準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是指行為違反了國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規和海關法規。或者所謂運輸製毒物品進出境,是指利用飛機、火車、汽車、船隻等交通工具,將製毒物品人境外運入境或由境內運往境外,所謂攜帶製毒物品進出境,是指過境人員將製毒物品隨身帶入境或者帶出境。還有就是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的製毒物品,需數量較大,如果數量較小,屬於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