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債權人代位權
一、債權人代位權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我國的代位權制度中,可代位行使的權利僅限於到期債權,不包括其他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屬於債權的對外效力,突破了債的相對性,涉及第三人的權利。代位權是債權的一種法定權能。無論當事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受此權利。
二、談債權人如何行使代位權
代位權行使的效力
代位權行使的效力包括對債務人的效力、對次債務人的效力、對債權人的效力三個方面。司法解釋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
應當強調的是,次債務人作為代位權訴訟的被告,一方面,他對於債務人的一切抗辯權(如同時履行抗辯、時效屆滿抗辯、抵銷抗辯等)均可以對抗債權人。另一方面,無論向債務人履行,還是由債權人代為受領,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對債權人來講,因行使代位權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可以請求債務人償還。
代位權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一項權利的一部分足以實現自己的債權,就不能對該項權利的全部行使代位權;如果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一項權利足以實現其債權,則不得對債務人的他項權利行使代位權。反之,如果代位行使債務人的一項權利仍不足以保全其債權,債權人可以依次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數項權利。
代位權行使的必要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必須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綜合上述,如何行使債權人代位權?行使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有一定的行使條件的,即債務人怠於行使已到期的債務權利,並且已經損害了債權人的權利才可以。所以要行使代位權就要滿足條件。小編上面也根據例子具體解析了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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