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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助疫情合同違約了擔責嗎?

一、藉助疫情合同違約了擔責嗎?

藉助疫情合同違約了擔責嗎?

也有可能擔責。是否因疫情導致的合同違約應當基於違約原因而定,如果是疫情直接導致的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不屬於違約情況,如果是個人原因導致的是需要追究違約責任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二、除開疫情合同違約應該怎樣擔責?

1.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

2.採取補救措施: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即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於以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

4.定金責任:當事人可以依照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5.違約金責任,又稱違約罰款,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也可以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

所以並不是疫情就能夠完全成為合同違約不承擔責任的藉口,雖然疫情他的確是屬於一個不可抗力的事件,但是如果是當事人因為疫情故意去拒絕履行合同,或者是直接違約,而不是因為疫情直接導致的合同無法履行那麼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