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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公安機關立案的話必須抓人嗎

一、誹謗罪公安機關立案的話必須抓人嗎?

誹謗罪公安機關立案的話必須抓人嗎

誹謗罪公安機關立案後不是必須抓人,任何刑事強制措施都有嚴格的適用條件,不可能隨便抓人,例如立案後,存在以下情形的,才能刑事拘留嫌疑人: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涉嫌誹謗罪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有哪些?

(一)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二)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三)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三、誹謗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有哪些?

(一)引發羣體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的衝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四、誹謗罪的量刑原則有哪些?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一般的誹謗行為是自訴案件,不可能由公安部門立案,由公安部門立案,説明誹謗行為嚴重擾亂了公共秩序或者損害了國家利益,這類誹謗罪是公訴案件,由公安部門立案,任何公訴案件不可能剛立案,沒有任何正當理由隨便去抓所謂的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