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侵犯專利權的產品的處罰是什麼?
一、銷售侵犯專利權的產品的處罰是什麼?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因此,使用侵犯專利權的產品是否屬於侵權行為還要看使用者是否清楚產品是否侵權才可判定。
構成專利侵權行為的要件包括兩個方面: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
1、形式要件主要有:
1)實施行為所涉及的是一項有效的中國專利;
2)實施行為必須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或者授權的;
3)實施行為必須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對於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並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為衡量其情節輕重的依據。
2、構成專利侵權的實質要件,也就是技術條件,實質實施行為是否屬於專利的保護範圍。
1)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技術特徵全部相同,則構成侵權;
2)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徵多於專利的技術特徵,也構成侵權;
3)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技術特徵有相同的,有相異的,但是,相異的技術特徵與專利的技術特徵是等效的,仍構成侵權;否則,不構成侵權。這裏技術特徵等效,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那能夠推斷出某兩種技術特徵彼此替換後,所產生的效果相同。
二、專利侵權的類型
1、未經許可製造專利產品的行為;
2、故意使用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3、銷售、許諾銷售未經許可的專利產品的行為;
4、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5、進口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得的產品的行為;
6、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7、冒充專利的行為。
三、不屬於侵權的行為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1、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2、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3、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4、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從上述內容可以清楚知道銷售侵犯專利權的產品規定是什麼,專利權是對於知識產權的一個保護,在生活中很多產品都是有自己的專利人員,如果在未經過相關人員的授權情況下進行銷售都是屬於違法行為,如果是使用權專利權的產品要按照實際情況來依法判定是否侵權。
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我國的科技創新的專利權、知識產權等都是十分嚴格的保護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自己的創新成果被他人盜用的話,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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